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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内发改费字[2005]1892号
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商局,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应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驾驶人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将逐步使用计算机、桩考仪等新的科技设备,对机动车驾驶人学科进行考试。由于新的考试方法资金投入较大,运行费用较高,同时,各地区应用程序还存在一定差别,经研究决定,对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和考试费
1、考试报名费(含报名人员各种表格、建档、查询等)每人每次30元。
2、考试科目一(交通法规与机构常识考试)不分车型(不含拖拉机),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每人每次80元,拖拉机每人每次50元,未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每人每次50元,拖拉机每人每次30元。
3、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采用桩考仪的考试,小型以上汽车每人每次210元,小型汽车每人每次17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80元,拖拉机每人每次70元;未采用桩考仪的考试,汽车按每人每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50元,拖拉机每人每次40元。
拖拉机挂接机具或田间作业技能考试,采用桩考仪的考试每人每次60元,未采用桩考仪的考试每人每次30元。
4、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利用专用标准考试道路,小型以上汽车每人每次270元,小型汽车21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120元,拖拉机每人每次90元;利用普通道路考试,汽车按每人每次1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80元,拖拉机每人每次60元。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比照拖拉机执行。
二、驾驶人初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申请补考并交纳费用。补考只对不合格科目进行,合格科目继续有效。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督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做好驾驶人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并加强对驾驶人考试收费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收费票据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统一收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收费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务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作。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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