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办函[2000]21号
自治区农业厅:
你厅转来《关于调整农牧业机械监理费收项目及收费标准意见的函》(内农机函[2000]10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和〈进一步加大治理“三乱”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1999]25号)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取消农牧业机械安管全管理费。
二、除安全管理费外的其它农牧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牧业机械化服务管理局关于农牧业机械监理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字[1994]43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