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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30日)
(丁翔文在2009年全国省级农机监理站站长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全国以及各地区、各行业开展了一系列庆祝纪念活动。农业部评选产生了100名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三农”模范人物,全国农机系统有4名同志光荣入选。为总结和弘扬我国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部总站委托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农机安全监理分会、《中国农机监理》杂志和中国农机推广网联合组织开展了推选“60位建国60周年农机安全监理功勋人物”活动,主办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全国农机推广农机监理系统书法摄影绘画作品展”活动,组织编写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中国农机安全监理回眸》。刚才对荣获功勋人物代表举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对获得书法摄影绘画组织奖的省(区、市)进行了表彰,2位来自基层的农机安全监理功勋人物发言介绍了他们的先进事迹,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省农业厅领导到会祝贺并介绍了农机化工作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做法经验,为我们今年的全国省级农机监理站站长会议丰富了内容,增添了风采。本次会议的主题就是“回顾新中国60年农机安全监理发展历程,总结经验,依法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为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我主要讲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供大家在座谈讨论中参考。
一、回顾新中国60年农机安全监理主要发展历程
新中国农业机械化60年的发展,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战胜各种困难挫折,勇于探索、敢于实践、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和历史性的进步,开创了一条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实现了由初级发展阶段向中级发展阶段的跨越。农机安全监理是伴随着农业机械化发展而诞生和发展的,也是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不断地改革和完善的,已成为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力量。回顾新中国60年农机安全监理主要发展历程,大体可划分为两个时期:农机安全机务管理时期前30年(1949-1978年)和农机安全社会化管理时期后30年(1979-2009年)。
(一)农机安全机务管理时期(1949-1978年)这个时期是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创建起步阶段。这个时期农机化发展主要是由国家投入为主,在有条件的社、队成立农机站,同时积极支持群众性农具改革,基本形成了遍布城乡、比较健全的农业机械化支持保障体系。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农业机械为国家、集体所有和经营,农机安全生产也是面向国营和集体农机站,主要工作是机务安全管理。在此期间,有这么几个重要的时间点和历史事件代表了时代特征和历史进程,1955年8月26日,农业部印发《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暂行机务规程》,规定了拖拉机田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机具保养、修理、保管提出具体要求。1956年9月30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农林水利局共同印发了《关于拖拉机通过市区及郊区主要公路的规定》,明确北京地区所有的拖拉机及驾驶员必须经北京市农林水利局检验、考核,领取牌证后才能上路。这是我国关于拖拉机实行牌证管理的第一个地方性规章,北京市农林水利局开始专门为拖拉机驾驶人核发《拖拉机(康拜因)驾驶员执照》。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全国农机化事业同其它行业一样受到冲击,各级组织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影响了群众办农机化的积极性。但这个时期,由于党中央对农机工作的重视,全国先后召开了二次农业机械化会议,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又多次对农机工作作了重要指示,提出了大办农机化,1980年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目标,尽管受到“左”的和“文革”的影响脱离实际,但农机化呈现出冒进式的发展,机务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加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8年4月15日,针对拖拉机移动性强、作业范围广的特点,农林部印发《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机械机务管理规章》,规定拖拉机驾驶员必须经县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田间驾驶证,取得田间驾驶证后,方可报考、领取公路(机动车)驾驶证,并规定机组要设安全员,公社农机站、大队农机队要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组织,公社农机管理站要有兼职安全检查员和监理员,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有专职安全监理员,安全检查、监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前30年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农机化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考验,安全监理工作也随之进行了不断的调整。
(二)农机安全社会化管理时期(1979-2009年)这个时期是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快速发展阶段。农业机械化发展突破了主要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兴办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模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适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机制。为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机安全管理从机务安全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安全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主要经历了探索发展、委托管理和依法管理三个发展阶段。
1、探索发展阶段(1979-1985年)。在这一阶段,农机管理部门针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农机安全管理途径,逐步明确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任务。1981年10月15日,农业机械部发布《关于拖拉机重大事故的通知》,要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与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协作,抓好机手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教育培训。1981年10月24日,农业机械部颁布实施《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明确了拖拉机管理、驾驶员管理、违章处理、事故处理等工作。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明确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农用拖拉机上公路行驶,其证照还须按规定加盖当地公安或交通部门公章,并由公安、交通部门对其行使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权,初步建立了农机安全管理制度。1984年4月12日,农牧渔业部发布《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明确各省(区、市)负责农机管理的农牧渔业(机械)厅、局为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主管部门,下设农机监理专管机构,负责本省(区、市)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市(地区)、自治州、县各级均设置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农机监理专管机构和农机监理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农机监理部门规章。1984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是拖拉机准许参加营业性运输的正式证件,明确了对经营运输业拖拉机收取营运管理费、养路费和保险费。确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地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逐步建立。
2、委托管理阶段(1986-2003年)。在这一阶段,农机管理部门适应改革体制的新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人大的支持,落实委托管理,加强农机管理法制建设,全国有19个省(区、市)人大和政府发布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做好拖拉机安全委托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农机安全监理范围,探索农机安全全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农机监理事业快速发展,农机安全监理的业务覆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等3种类型,特别是对农用运输车的管理达到了高峰和鼎盛时期,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设施装备等基础条件建设也相对处于发展最快的时期,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数量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在此期间,198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针对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特殊性,明确规定“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拖拉机委托管理的职责。1992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这是全国农机监理的第一个地方政府规章。1993年1月1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颁布并实施《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机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规范。1995年3月1日,农机监理收费统一标准第一次发布实施,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拖拉机牌证及相关收费标准,为启用换发新牌证提供了收费政策依据。1996年1月12日,农机安全使用的国家标准首次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轮式拖拉机》等13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6年7月6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这是全国农机监理的第一个地方法规。1997年12月23日,农业部发布第35号令《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7日,农机监理牌证管理的行业标准首次发布实施,开始执行《农业机械号牌》、《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3个行业标准。1997年6月开始,农业部在全国组织开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创建活动,1998年、2000年和2002年分三批共公布了288个国家级示范窗口。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整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3、依法管理阶段(2004年-2009)。在这一阶段,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2007、2008年、2009年连续3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农用运输车划归公安交通部门管理后,农机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的管理业务进行相互移交,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制度、探索工作方法、改善工作措施,对农机监理业务进行转型调整,逐步开始走入依法管理的恢复性发展道路。在此期间,农机安全管理法规逐步完善,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法律授权形式赋予了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检验、核发牌证和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发证的职责。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下发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被设定行政许可。2004年9月6日,农业部颁布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2005年1月,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在北京举办“全国首届农机监理迎春杯艺术大展赛”,共展出书法、篆刻、美术、摄影等作品300余件,展示了农机监理人的艺术丰采和精神风貌。2005年,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印发《中国农机监理行业标识规范使用手册(VI系统)》,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行业形象建设,促进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正规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进程稳步推进。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在全国农机监理系统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黑龙江省农机监理总站等6个单位获得“全国农机监理系统行风评议活动组织先进单位”称号,北京市昌平区农机安全监理所等145个单位获得“全国农机监理系统行风评议活动先进单位”称号。2006年5月15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十百千万”平安农机示范创建活动。2006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把农业机械安全纳入全国13个重点行业和领域。2007年1月22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关于下达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第一次向地方政府下达农业机械事故控制考核指标。2007年2月23日,农业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地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费率标准。这一年,《农机事故统计月报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登记情况统计表》纳入《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纳入法定统计范畴。2007年4月25日,农业部下发《关于开展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国共清理出违规异地办理的拖拉机牌证59885台。2007年7月17日,《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作为国家“金农”工程首期建设项目之一,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实施。这是农机监理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首次纳入国家农业信息化建设项目。2008年12月16日农业部正式批复了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上报的移动式拖拉机安全检测装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期为两年总投资1555万元,购置100台(套)移动式拖拉机安全检测装备,这是农机监理装备建设的第一个国家投资项目。2008年12月29日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验收,共评选出了104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全国各省(区、市)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440个、示范乡(镇)4655个、示范村3.5万个、示范户35万多个。2009年2月17日农业部印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2009年3月16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启动了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63号令),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在这个阶段,全国有27个省(区、市)公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湖北、广西、陕西、甘肃和新疆等省(区)通过修订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细化了农机安全监理内容,明确了管理职权,强化了管理手段。一些具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如宁波、无锡和青岛市也相继出台了农业机械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农机安全监理地方性政府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这个时期,农机监理不断改革调整、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农机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回眸》两个时期的划分不一定严谨和科学,只是为了总结和回顾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回顾农机安全监理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机监理工作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初期探索到逐步完善并在改革开放中快速发展,在发展中得到提高。特别是近3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狠抓工作重点,克服困难,奋力拼搏,较好地推进了农机安全监理事业,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履行了农机安全管理职责,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创造和积累了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经验。
(一)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取得主要成就
1、基本构建了农机安全监理法规标准体系。农机安全监理法规由最初的《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暂行机务规程》和《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机械机务管理条例》等机务管理阶段的部门规章。发展到委托阶段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再发展到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农机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加上全国27个省(区、市)的农业机械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已经基本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农机安全监理法规体系,为农机安全生产创造了法律制度和法制保障。
农机安全监理的技术标准由最初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项国家标准和《农业机械号牌》、《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3个行业标准,发展到现在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和《拖拉机号牌》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以及《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地方标准,构成了较全面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2、基本形成了完善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2878个,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近3.36万人,包括专、兼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近10万多人。不少地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在县以下设立农机安全监理派出机构,或在乡镇、村设立农机安全监理员和农机安全协管员等形式,延伸安全管理链条,已基本形成了县以上有机构、县以下有组织、有人员的国家、省、市、县、乡、村6级农机安全监理网络。有的地方还成立由农机手自愿参加的农机手协会、农机安全协会,不仅增强了农民机手的参与意识,而且还强化了自律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组织建设探索了新模式、新方法,积累了新经验。各地通过开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和行风评议活动,发挥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的优势,推行了培训办证到乡村、年度检验到村屯、维修服务到田头、技术咨询到家中等便民的服务措施,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了服务意识,提高了服务水平,改善了服务质量。
3、初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农业部制定的《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4个规范性工作文件,统一了全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登记注册等管理业务的工作制度。农业机械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列入了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明确了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拖拉机牌证业务工本费等的收费标准。农机事故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登记情况等纳入法制统计范畴,使农机监理业务走上了依法统计的轨道。《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定点生产、监制、订购和发放业务工作制度。农业部印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明确了今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建设目标,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农机监理人员,特别是检验员、考试员和事故处理员等执法岗位人员的管理。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公开办事、优质服务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开创了以业务规范建设为中心,以基层窗口建设为重点,实施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良好工作局面。
4、农机安全监理装备与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实施《农机安全技术检测设备监制和使用管理办法》,依靠政府带动、市场引导和调动科研院所、检测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模式,研究开发适应农机安全检测技术与装备,将计算机测控技术和无线传输等现代检测技术应用在农机安全检测中,已开发形成便携式、固定式和移动式等3种模式6大系列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技术与装备。此技术装备能够自动评判拖拉机的制动、转向、灯光、噪声和烟度等安全技术指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计算机考试软件系统》能够实现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进行理论考试,由应考人员通过计算机登录考试软件系统,在计算机上自动完成抽题、应答,试卷文档提交后考试软件系统自动评分,记录考试成绩。采用智能化红外线技术和计算机测控技术的《全库型电子桩考仪》,能够实现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术科考试。由考试员按照应考人申请的准驾机型,自动调整考试库型,考试过程由计算机自动评判,考试过程记录和成绩记录通过农机监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管理。国家批复的《移动式拖拉机安全检测装备项目建设方案(2009—2011年)》已于2009年开始实施为100个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移动式拖拉机检测车辆及设备。全国有10个省(市)建设了区域农机监理信息网络,实现全省农机监理系统网上办理业务。农业部“金农”工程项目的实施,将为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开发建设《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系统》,构建全国农业机械、驾驶证、农机事故、基础信息四大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国部、省、地(市)、县四级农机监理业务网络化的层级管理、有效监督、协同工作和数据共享,并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保险部门等系统的互连互通提供便利。到2008年底,全国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共配备监理车4292辆,专用计算机6500多台,打印机3300多台,安全技术检测设备1400套线,桩考仪150多套。
5、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通过开展“农机安全村”和“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等活动,落实国务院 “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农机安全生产治理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三项建设”等活动,实现了农机安全的防线下移,监管服务重心下沉的要求,提高了农民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在全国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保持了平稳态势,全国农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特别是重特大农机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据后30年的统计,1979年发生的农机事故51273起,死亡118963人,受伤27352人;1988年发生的农机事故10118起,死亡4404人,受伤8890人;1998年发生的农机事故11373起,死亡1909人,受伤4971人;2008年发生的农机事故1495起,死亡322人,受伤1056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相对下降的数字是在我国农机社会保有量快速增长、作业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取得的,1949年全国农机总动力仅200万千瓦,2008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8.2亿千瓦,拖拉机约2000万台,这种成反比的对应关系也有力的证明了我国农机监理事业为中国农机化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自己应有的作用,做出了贡献。
(二)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经验
1、要坚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农机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安全生产,地方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一定要紧紧围绕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和支持,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目标体系之中。做好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部门行为,也是社会行为,更是政府行为,没有政府的主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工作无法开展。
2、要坚持贯彻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工作方针。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使用管理的执法行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注册管理、安全技术检验和事故处理,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登记注册、审验和安全检查等业务工作中严格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执法原则,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业务工作规范确定的岗位职责、办理程序和审批要求开展业务工作,特别是强化注册登记、检验、考试等关键安全管理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通过规范业务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行政执法的效能和统一。
3、要坚持树立文明监理,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是为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驾护航。深入基层,重心下沉、防线前移,开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是我们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前提,也是我们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特色。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 的“五民”观念。开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和行风建设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入户挂牌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增加办证程序的透明度。坚持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五公开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县、乡和村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和人员的作用,深入乡镇村户,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办理检审验业务,提供致富技术咨询,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才能抓好农机安全生产。
4、要坚持统筹治理,强化科技兴安的工作措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农业机械化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提升农业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农机化生产安全的重要任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应融入到农机化工作之中,与农机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推进。在治本措施上出新招,在安全源头上下功夫,在科学管理上花力气。以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和驾驶人员技能为工作重点,抓好驾驶人员日常安全学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检验和审验工作,搞好安全技术服务。同时,加强无牌无证、超速超载、违章载人的整治和隐患排查。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构建农机安全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着力探索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机安全科技工作,推进安全理论和科技创新。积极争取对农机监理科技投入,研究农机安全监理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搞好农机监理检验、培训、考试、宣传教育、事故勘验、安全检查、监理信息等装备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改善农机安全监理手段,提高农机安全监理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增强监管能力。
5、要坚持发挥基层的创新精神,开拓农机监理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基层农机监理机构直接承担农机安全监理具体工作,工作的环境是农业生产的一线,工作的对象直接面对是农民群众。基层农机监理工作人员是党的“三农”的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和最直接的执行者,他们了解农民机手的所思所想,工作思路和方法更加贴近农民机手。实践出真知,总结基层农机监理实践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创新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十分重要。“五民”观念、“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全面监理”、“免费监理”、“送检下乡”、“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农机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农机安全村”创建等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机制、思路方法都是来源于基层农机监理工作的创新成果,实践证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思路方法来源于基层,创新在基层,发展在基层。将工作的重点向基层倾斜,发挥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的坚实作用,及时总结和发现基层的好经验,才能开拓创新农机监理工作思路和方法。
6、要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一定要强化民本意识,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真心实意为农民谋利益,搞好安全管理和服务。农机化的发展必须以安全作为基础前提和保障,把发展建立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自觉遵循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和保护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加强安全管理,致力于改善农机安全生产状况,走“安全发展”之路,才能推进农机化更加发展、农村社会更加和谐。
三、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随着现代农业建设的快速推进和国家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等扶持农机化发展政策实施,农业机械化将迎来快速发展期,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也将会发展变化,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也将会面对新的形势。
(一)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任务将发生变化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责将更加明确。监督更加严格和有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全面实行牌照管理,继续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实施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等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执法范围将有所改变。《条例》实施前管理的农业机械主要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2类,今后管理的农业机械主要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7类,增加了对5类机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执法的层面环境有所改变。《条例》实施前主要是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及对驾驶人的考试、登记和检审等方面的静态管理,今后,将增加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和农机事故处理等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由单一的静态管理改变为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监督管理。
(二)农机监理机构队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将逐步提高
《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属于行政执法单位,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队伍和人员属于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保障体系。《条例》实施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将逐步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的财政预算。为了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免费安全检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监督服务职能,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队伍提供有力支撑。今后,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一定要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教育,推进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促进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作风转变,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健全民主评议制度,设立行风热线,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逐步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提高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树立农机安全监理队伍良好的社会风貌和形象,才能适应新时期农机化快速发展安全保障的形势和任务。
(三)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装备水平将会逐步提高
《条例》实施后,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展农业机械免费安全检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及信息化等基础条件的建设将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预算。将会进一步改变目前农机安全监理技术装备的落后局面。用于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的交通工具将会逐步改善,能够满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7类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的各类移动式检验仪器和设备将会逐步配发给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核发牌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登记、核发牌证和检审的农机监理信息系统将会在目前“金农”工程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管理机具的容量扩展,实现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7类农业机械的动态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总之,在未来依靠各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的财政经费的政策支持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装备水平将会逐步提高。
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机安全监理的主要思路和重点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机安全监理的主要思路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为原则,贯彻实施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机械化中心工作任务,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目标,搞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在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制建设、安全标准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农机安全业务规范化管理、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素质培养、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提升等方面的加强工作力度,加快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着力提高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努力构建以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的法规和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要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做好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一是要完善部门规章。协助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做好《条例》配套的农业部有关规章的补充、完善工作。研究《条例》规定的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二是要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做好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完善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一些区域性强、安全隐患多、发生事故多的重点农机具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快农机安全监理技术标准制订工作。研究制定《条例》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7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报废技术标准。另外,还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政策研究,结合实际工作不断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提出新办法,推进政策治本,充分发挥政策的调控作用,引导农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搞好农机安全生产。
(二)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到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后,政府对农机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了,部门压力增大了,产生了积极作用。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关键,加强制度建设是保障。
一是各地要继续协助农机化主管部门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把农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下达给各级政府,分解到部门。二是争取农机化主管部门把农机安全生产与农机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各项工作制度建设,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要抓好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要定期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涉及牌证核发,人员考试,宣传教育,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等具体事务性的执法和服务监督工作,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我们管理服务的对象又是最基层的农民群众,需要做更多更深入细致的工作。各地要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稳定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队伍的建设,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搞好农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一是要稳定现有的农机安全监理体系。要按照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任务,积极争取推行参公管理,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二是要抓好基层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重心应该在基层。要加强乡镇的农机站专职或兼管责任的落实。探索村组的农机安全协管员聘用制管理模式,调动基层人员农机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争取将承担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纳入乡镇公益性事业编制范围,充分发挥县、乡和村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和人员的作用是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立本之源。三是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要认真贯彻实施《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强化农机监理人员法制意识,加强农机监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岗位资格的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执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队伍的执法监管能力。
(四)加强农机安全业务规范化管理,提高业务水平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涉及许可事项,特别是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等行政收费项目。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进行实地安全检验、安全监督管理、农机事故处理等执法活动和办理考试、登记注册等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开展业务,规范审批办理和执法程序。一是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管理,严把准入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牌证业务,推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对于2009年7月1日之后生产的、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要求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坚决做到不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委托中介发牌发证,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要严格规范对操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全国农机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进行计算机网络或局域网考试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全国农机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的全国统一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考试题库中选题考试。二是要加强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源头管理,要切实履行好安全检验职责。围绕《条例》规定做好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并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对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要统一执行即将发布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农业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对于其他5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要通过对5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过去已经发生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检验具体实施方案。三是要要切实做好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调解处理和事故预防工作。为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便利,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现场勘验、检查,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事故认和调解等工作。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加大推广预防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工作力度,研究和探索农机伤残事故采集报告的渠道和措施。四是规范农机安全检查行为,要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执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服饰标志统一,执法规范文明。五是要严格依法开展农机监理各类业务报表、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事故情况和各类监理业务情况、报表、分析材料,保障信息渠道及时畅通,确保数据来源可靠性和准确性,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农机事故,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五)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抓好安全法规、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宣传教育是农机安全监理的一项常态化的基础工作。各地要结合“五五”普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等活动,积极探索农机安全宣传新途径,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一是要组织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开展学习宣传国务院《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宣贯工作,强化自觉执行法规和标准的意识。二要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为契机,加大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即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三是利用新闻媒体、集市活动、宣传栏和发放安全知识读本、挂图及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乡村农机安全员的作用,广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活动真正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是必须做的,而且怎么做都不过分。
(六)加强行风建设,强化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服务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环境是农业、农村;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代表着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体现了党和国家“三农”工作的要求。行风建设是搞好农机监理工作的一个有效手段。各地要把行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把行风建设作为加深对农民群众感情的具体方法,作为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要通过经常性的学习活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有谋。二是公开监理业务。继续推行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五公开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定期对农机监理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履行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要完善层级、岗位监督机制;要加强对业务工作调研和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决不姑息迁就。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四是改进工作作风。继续通过制定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入户挂牌手续,推广“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增加办证程序的透明度;坚持“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理制”。实行承诺服务和首问负责制,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困难。要坚持工作重心下沉、防控措施关口前移的工作方法,努力建设一支政府放心、农民满意的农机安全执法服务队伍。
(七)加强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的科技水平
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条件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任务的基本条件和手段,也是实现科学、规范、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科学执法能力。一是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建设。要依托“金农工程”,整体建设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国网上办理监理业务,信息资源共享,有效提升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综合业务水平。二是要努力改善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和手段。各地要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事故勘察车辆、农机安全技术检测线、驾驶员移动考试车和专用场所及设备作为争取投资的重点,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实行检测线检验和运用自动桩考仪进行考试的步伐,提高安全检验、考试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要加强科技开发和推广工作。要利用社会资源,引导有关研究单位或企业加强农机监理技术装备开发,提高农机监理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要加强农机监理检测设备的选型工作,积极推广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方便适用的农机监理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基础条件的科技水平。
关于今年的工作总结和明年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已经形成一个文字材料,编印在会议材料汇编中,请大家注意阅读和思考,并在座谈讨论中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今天的讲话是围绕会议确定的主题展开的,主要集中在回顾总结和形势分析上,没有涉及今明两年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
同志们,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的法规体系、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以及基本设施装备和信息化条件的建设已初具规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参公管理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也在逐步的提高。但是,随着国家财政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必然带动我国农机化事业的高速发展,今后农机安全生产的形势将更加严峻,我们肩负的任务会越来越重。希望大家携起手来,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积极探索、努力适应,充分发挥农机监理为农业和农业机械化保驾护航的作用,为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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